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子媗
鄭毓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餐具組壹佰玖拾組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子媗、鄭毓蒨於民國103年5月9日前之某日,在桃園市某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阿里巴巴拍賣網站,以每組約新臺幣(下同)47元之代價,自中國購入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餐具組190組,並委請不知情之侍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申報進口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3年度偵字第169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餐具組190組,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案件,經聲請人偵查後於104年6月30日為如聲請意旨所載之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餐具組190組,經鑑定均屬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有臺北關稅局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註冊/審定號:00000000)及贓證物照片在卷可憑。準此,扣案之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餐具組,即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