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柏宏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所為105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增列「編號25號之六斗櫃1件」、「編號26號之兩門衣櫃1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內容係發還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17號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原包含「編號25號之六斗櫃1件」、「編號26號之兩門衣櫃1件」,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顯係漏載「編號25號之六斗櫃1件」、「編號26號之兩門衣櫃1件」,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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