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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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4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詹育祐 上異議人詹育祐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3年10月1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3年11月6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