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2008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