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家民事法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B書記官楊福源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家民事法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