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98年11月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於新○○○鄉○○路○段與文明路口處,因駕駛不慎碰撞由債權人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案經新竹縣芎林分駐所處理在案。而系爭車輛已向債權人投保車損險,且尚在保險期間,債權人已先墊付修車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債權人 爰依 民法第184條、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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