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呂建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招 原告 呂鳴格
呂宥慶 呂俊伸 被告 吳韋志 上列被告吳韋志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李蕙伶法官劉芝毓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鄧鈺樺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