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32號原告 袁明瑛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被告 袁明俊
袁明賢 袁明修 袁淑娥 袁淑妃 袁芳詔 袁明斌 袁酩敦 袁明彥 劉邦修 劉得斌 劉靜芸 袁芳利 邱賢灶 邱素慎 鄒年翔 鄒博鈞 鄒宇甄 鄒永演 鄒秀鳳 邱 袁鳳嬌 袁森吉 袁雪美 袁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