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 黃俊秀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被告 黃彩榮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複代理人 楊慧娘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裕涓 複代理人 黃意忠 被告 黃兆榮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一行中,關於分割共有物時應更正面積為「1,386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368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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