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慶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慶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共2罪│││(原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原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原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刑7月,經非常上訴撤銷│刑3月,經非常上訴撤銷│刑3月,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改判)│改判)│├────────┼───────────┼───────────┼───────────┤│犯罪日期│108年1月3日│108年1月3日│①107年10月27日│││││②107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8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88號│108年度偵字第7812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90號│108年度訴字第1090號│108年度簡字第9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108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90號│108年度訴字第1090號│108年度簡字第985號││││(109年度台非字第96號)│(109年度台非字第96號)│(109年度台非字第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1日│108年8月21日│108年10月14日││││(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389號│108年度執字第13390號│108年度執字第15754號│││109年度執更字第2830號│109年度執更字第2830號│109年度執更字第2826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3定應執行有期徒│││徒刑7月)│徒刑7月)│刑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原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原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刑3月,經非常上訴撤銷│刑8月,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改判)│├────────┼───────────┼───────────┼───────────┤│犯罪日期│106年3月28日│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8│108年度毒偵字第1367號│108年度偵字第7812號等│││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78號│108年度訴字第2115號│108年度訴字第21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78號│108年度訴字第2115號│108年度訴字第2115號│││││(109年度台非字第98號)│(109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6日│109年1月6日│││││(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37號│109年度執字第1937號│109年度執字第1938號││││109年度執更字第2942號│109年度執更字第2943號│└────────┴───────────┴───────────┴───────────┘┌────────┬───────────┬───────────┬───────────┐│編號│7│8│(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共2罪││││(原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刑8月,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犯罪日期│107年4月20日│①108年5月22日│││││②108年8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4│108年度毒偵字第2189號││││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55號│109年度訴字第2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8日│109年6月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55號│109年度訴字第291號│││││(109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5日│109年6月10日(協商判決)│││││(109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179號│109年度執字第10594號││││109年度執更字第3023號│(編號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