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59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鄭碧珠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件,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址(即宜蘭縣○○鎮○○路址),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信件等影本為證,然經本院發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函查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戶籍地址,經該分局函覆之查訪紀錄表記載相對人現仍居住於戶籍地,此有分局回函在卷可稽。執此,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