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霸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9號分配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甲○○、乙○○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21萬3606元、80萬9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1萬9617元、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