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58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 王紀婷 原名王珮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楠梓家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蘇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