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2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653號、107年度偵字第16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 陸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07年8月12日11時49分,在高雄市○○區○○○路○○號全家便利超商內,徒手竊得店內之KITT
Y粉紅限定版眼彩盒1盒;(二)復於同年月14日12時4分許,在上址,徒手竊得店內之愛麗絲眼線液筆1支;(三)另於同年月15日11時53分許,在上址,徒手竊得店內之絲柔兩用眉彩筆1支;(四)又於同年月19日12時34分許,在上址,徒手竊得店內之溏心蛋沙拉三明治、虎皮蛋糕捲(已發還)各1個;(五)再於同年月15日9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之統一超商信賢門市內,徒手竊得店內之護手霜1條、飯糰1個。嗣經上開全家便利超商之負責人000於107年8月19日12時40分許報警,警方於同日12時50分至前開全家便利超商前,當場於附近扣得乙○○手持上開竊得之虎皮蛋糕捲1個,及上開統一超商之負責人000清點貨品發現短少上開物品,乃提供店內監視器畫面報警,始循線查悉前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000、被害人000於警詢中之指述互核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苓雅分局(下稱苓雅分局)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營利事業登記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19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5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分別造成告訴人000、被害人000受有財產上之侵害(上開2人遭竊之物價值分別共約新臺幣830元、122元),行為實有未當;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係因照顧外孫壓力大,為紓解壓力故偷竊之犯罪動機,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依序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上開5次竊盜犯行日期相近,手法相同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以同標準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未扣案之KITTY粉紅限定版眼彩盒1盒、愛麗絲眼線液筆1支、絲柔兩用眉彩筆1支、溏心蛋沙拉三明治1個、護手霜
1條、飯糰1個等物,均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附隨於其各次犯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宣告多數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虎皮蛋糕捲1個,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為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宣告刑及沒收)│├──┼──────────┼──────────────────┤│1│事實及理由欄一(一)│乙○○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KITTY粉紅限定版眼彩盒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事實及理由欄一(二)│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麗絲眼線液筆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事實及理由欄一(三)│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絲柔兩用眉彩筆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事實及理由欄一(四)│乙○○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溏心蛋沙拉三明治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事實及理由欄一(五)│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護手霜壹條、飯糰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