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6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促字第9092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該訴訟事件之標準計之,即上開支付命令所載之再審被告聲請支付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