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乙○○
            科技)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後,本院97年度執字第101561號
給付租金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919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其他相類情形確定前,應暫予
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101561號給付租金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9191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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