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邱議標 被告 朱俊宇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20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