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48號上訴人楓之林養生會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國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黃映智 律師 趙建興 律師被上訴人 何志鴻
何秉翰 郭中青
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子聰 被上訴人日豐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正 被上訴人吳 賴玉蓮
賴清琴 賴玉燕
賴英杰 賴雅惠 賴柏丞 楊燕雪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 律師被上訴人 賴玉如
賴榮銘
賴保安 賴冠宏 賴建廷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連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因被上訴人賴冠宏(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已成年(見原審卷第85頁戶籍謄本),毋庸再由其母連春美代為訴訟行為,得有效自為訴訟行為,本院漏未對其本人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爰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