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慧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慧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慧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雄高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亦即仍應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遭剝奪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以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彰化地院、臺中地院、雄高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7、9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6、8、10至11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詢問日期111年10月26日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聲請卷第11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9之部分業經雄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0至11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後其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3日採尿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107年1月18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7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22號、第79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22號、第79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04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2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43號、第1151號107年度簡字第1043號、第1151號107年度訴字第2321號、第2465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108年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43號、第1151號107年度簡字第1043號、第1151號107年度訴字第2321號、第246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108年4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637號(編號1至9前經雄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637號(編號1至9前經雄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301號(編號1至9前經雄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2日、13日中午某時107年7月初某日106年8月初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12月29日入監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042號、107年度偵字第2104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042號、107年度偵字第2104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364號、第365號、第3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第48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第481號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108年6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8日108年7月18日108年8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109號(編號1至9前經雄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109號(編號1至9前經雄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401號(編號1至9前經雄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9日入監前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8月初某日)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4日至106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364號、第365號、第36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53號、第19385號、107年度偵字第16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53號、第19385號、107年度偵字第1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0日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402號(編號1至9前經雄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680號(編號1至9前經雄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507號(編號1至9前經雄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11月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107年6月6日107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008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00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25日111年3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37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3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21日111年9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93號(編號10至11,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93號(編號10至11,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