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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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甲○○、 童翠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零陸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