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震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