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陳姿勻
陳銘宏 被告 李偉志
李柏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陳力揚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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