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葉乃源 相對人 黃信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7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81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5年7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二所示,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尚仍積欠聲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未予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查詢還款明細登錄單等件影本為證。
四、本院另於106年11月8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06年11月21日具狀陳述意見略以:「伊對於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無異議,但期望聲請人能提供協商債權之機會」等語。然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為屬非訟事件,本院僅為形式而不為實體審查,且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即凡聲請人主張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符合者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至於聲請人後續是否聲請執行拍賣或拍賣底價如何,乃係強制執行程序之問題,尚與本件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程序無涉;又相對人嗣後倘能與聲請人協議並取得聲請人同意不予執行,則非屬非訟法院所須審究之範圍,請自行與聲請人協商,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苗栗││000-0000││185│全部││└─┴───┴────┴───┴──┴────┴─┴──────┴────┴──────┘┌─┬──┬────┬────┬──────┬────────────────┬──┬─────┐│││││主要用途│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合計│要建築材料及││備考││││││房屋層數││用途││││號│││││││範圍││││││││││││├─┼──┼────┼────┼──────┼─────────┼──────┼──┼─────┤│1│8422│苗栗段│高苗里29│住家用、鋼筋│第一層:74.23│陽台:22.92│全部│││││000-0000│鄰三山│混凝土造、三│第二層:74.23│雨遮:4.51││││││地號│176號│層樓房│第三層:74.23││││││││││屋頂突出物:25.38││││││││││合計:248.07││││└─┴──┴────┴────┴──────┴─────────┴──────┴──┴─────┘附表二:
┌──┬───────┬────────┬──────┬────────┬────────┐│編號│初貸日│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違約日│尚欠金額│││(民國)│(民國)│(新台幣)│(民國)│(新台幣)│├──┼───────┼────────┼──────┼────────┼────────┤│1│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至│660萬元│106年8月1日│6,593,691元││││125年8月1日││││├──┼───────┼────────┼──────┼────────┼────────┤│2│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至│15萬元│106年8月1日│144,202元││││1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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