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43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參加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鄭崇君 莊世暐 被告 陳梅 兼特別代理人 張月英 被告 張家綾
張淑分
張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關於「權利範圍:3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1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