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貴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貴興與 鐘英德 2人素不相識,於民國111年2月16日14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東興路2段與東興路2段2巷口,見在此休息之鐘英德,欲向其借錢花用遭拒,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鐘英德胸口部位3下,並拉其手腕,致鐘英德受有右胸挫傷瘀青、右側手背挫傷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林貴興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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