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437號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梅 兼特別代理人 張月英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綾
張淑分
張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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