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
吳世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因98年訴字第547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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