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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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欣和包裝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為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688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25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499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370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本件假扣押之本案債權,業經本院核發97年度促字第61751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本件訴訟已經終結,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爰依法聲請發還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688號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175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97年度存字第4993號提存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既已就上開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債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7年度促字第61751號支付命令裁定准許,並已確定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則聲請人所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簡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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