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花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花簡字第4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許乃文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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