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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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半截(重零點貳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半截(重0‧二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0五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物品分別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難以悉離之香菸半截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而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0七九、四五七二號為不起訴處分,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