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771號債權人 陳立承 即 陳文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宇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記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