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21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科林商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煙燻小站貿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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