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容利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秉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所持債務人簽發之票據號碼:
CH346577號之本票,其上之到期日記載為民國108年8月2日,是其清償期顯尚未屆至,依據上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請求清償,自難認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請求已為釋明,是該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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