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74號上訴人即原告鴻基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專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