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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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立茹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正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