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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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8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98年1月19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16,296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月19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97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97年5月30日起至102年5月3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11.99%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7年12月30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192,615元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6,296元│98年1月20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192,615元│97年12月31日起至│百分之11.99│98年2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