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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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5年9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43,099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9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93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93年4月7日起至94年4月7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週年利率20%採固定計付,每月結息1次同時滾入原本,屆期本息如數清償。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10%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按照上開利率加20%付違約金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5年9月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30,3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3,099元│95年9月2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130,326元│95年9月5日起至│百分之20│95年10月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