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九十五年三月中旬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及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違反毒品違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裁定減刑,並與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曾經本院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三三○號裁判裁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定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