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416號聲請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闕狀元、翊翔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並補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