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3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八月四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壢簡字第二三四九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又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