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873號

上訴人 黃玉琴

訴訟代理人 張宇昊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掌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未逾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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