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02號

原告祭祀公業 吳種德

法定代理人 吳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旺宗 即慶滿樓宴會餐廳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祭祀公業吳種德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備查文件或法人登記資料,及最新管理人之備查資料。

三、請載明請求被告給付租金金額之計算式(以列表方式表明,表格請分列被告欠租月份、應繳租金額、已繳租金、未繳租金)。

四、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似與解除(終止)租約無關,惟原告若仍主張依證物3解除契約云云,則請敘明是否符合民法第440條第3項規定。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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