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告乙○
庚○○丁○○甲○○丙○○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己○○住同上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辛○○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被告壬○○住桃園縣○○鄉○○○街○號2樓(現在法定代理人戊○○住桃園縣○○鄉○○○街○號2樓輔佐人癸○○住新竹縣○○鎮○○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