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95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條第2項為檢察官依同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按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12月20日北檢大收94助1452字第71277號函附卷可資佐證,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依法將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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