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8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98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迴避事件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林源森法官林慧貞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