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凱成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律師被告 劉世華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計壹佰包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
丙○○幫助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
事實甲○○、丙○○均明知 硝甲西泮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明定之第三級毒品, 硝西泮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明定之第四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且毒品咖啡包常同時混雜不同之毒品混合而成,其內可能含有二種以上之毒品,甲○○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8日凌晨1時4分許,在社群軟體微信群組「全省即時路況資訊回報中心」,以暱稱「黑狗兄」之帳號,散佈「跳樓大拍賣100:160數量有限要買要快」之兜售毒品咖啡包之訊息,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警員 梁修培 執行網路巡察勤務而查悉上開訊息,即佯裝為毒品買家與甲○○聯繫,雙方談妥以新臺幣(下同)16,000元之價格交易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毒品咖啡包共100包,並額外給付車馬費1,000元,並相約在桃園市○○區○○○街000○0號之國道中壢服務區內進行交易,甲○○旋與友人丙○○聯絡,央請丙○○搭載甲○○前往交易地點進行毒品交易,丙○○明知甲○○請其搭載前往交易地點係為進行毒品交易,仍基於幫助甲○○販賣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以營利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前往上址約定交易地點。俟警方抵達現場後,甲○○遂撥打電話予喬裝警員請其進入上開車輛後座內交易,入座後甲○○隨即拿出毒品咖啡包100包予喬裝警員檢視,經初步確認交易標的係毒品咖啡包後,喬裝警員當場表明身分並由埋伏警員逮捕甲○○、丙○○,並扣得如附表1、2所示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共計100包而查獲上情,甲○○之販毒行為方僅止於未遂。
理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160號卷【下稱偵卷】第25頁至第32頁、第41頁至第48頁、第111頁至第113頁、第117頁至第11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97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100頁),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微信群組「全省即時路況資訊回報中心」內張貼暗示販賣毒品咖啡包之廣告訊息翻拍畫面、被告甲○○與喬裝毒品買家之員警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被告甲○○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現場暨扣案毒品照片等件附卷可證(見偵卷第53頁至第55頁、第59頁、第67頁至第71頁、第72頁至第76頁、第77頁至第78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00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110031556號鑑定書在卷可按(見偵字卷第141頁),足認被告甲○○、丙○○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以採信。
二、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參照)。又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分量,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況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衡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查本案雖無從具體認定被告甲○○本次販毒可獲利若干,然被告甲○○與購毒者間並非至親,倘被告甲○○無利可圖,何須甘冒重典販賣毒品,自應認被告甲○○確有販賣毒品以賺取價差從中牟取利益之營利意圖無訛。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丙○○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按109年1月15日增訂公布、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立法理由已說明「本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2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情綦詳,合先敘明。本案被告甲○○所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含有混合2種第三級毒品成分,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自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經查,被告甲○○原即有意圖營利而販賣毒品咖啡包之犯意,經其在微信上張貼販賣毒品咖啡包之廣告訊息後,為執行網路巡邏之警員發現,佯與被告甲○○聯繫毒品交易事宜,進而查獲,而佯裝買家之警員實際上既無購買真意,顯無可能完成本案毒品交易,是應成立未遂犯。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又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二、被告2人販賣、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三、被告2人已著手販賣、幫助販賣毒品行為之實行,然因喬裝買家之警員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而不遂,屬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並均先加後減之。
四、被告2人就本案販賣、幫助販賣毒品未遂犯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均依法減輕其刑,並均遞減之。
五、被告丙○○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再遞減之。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明知毒品戕害他人身心健康甚鉅,亦危害社會秩序,仍漠視毒品之危害性,仍販售毒品咖啡包予他人,若其所為既遂,勢必助長毒品流通,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等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1、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00包,係被告甲○○實行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並具違禁物之性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二)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係被告甲○○所有,用以刊登販賣毒品咖啡包訊息、聯繫販毒事宜,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01頁),為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扣案如附表4所示之物,係被告丙○○所有,用以與共犯甲○○聯繫,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01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毒品咖啡包(編號A1至A90號)90包驗前總毛重:279.83公克;驗前總淨重:155.63公克。隨機抽取編號A89鑑定,取0.94公克鑑定用罄,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成分。2毒品咖啡包(編號B1至B10號)10包驗前總毛重:41.56公克;驗前總淨重:25.56公克。隨機抽取B9鑑定,取1.19公克鑑定用罄,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成分。3IPHONE手機(白色,含SIM卡)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甲○○所有4IPHONE手機(黑色,含SIM卡)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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