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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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 邱素秋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