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 蔡家煌 即巨瀚冷凍冷氣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被竊,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年10月30日民眾日報。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2年10月30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
3年3月2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民眾日報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00營造有限公│巨瀚冷凍冷│臺灣00商業│000000000000│188,100元│102年11月15日│PX0000000││││司000│氣行│銀行七賢分│5│││││││││行││││││├──┼──────┼─────┼─────┼──────┼────────┼───────┼──────┼───┤│002│00營造有限公│巨瀚冷凍冷│臺灣00商業│000000000000│15,000元│102年11月15日│PX0000000││││司000│氣行│銀行七賢分│5│││││││││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