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844號債權人 何秋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文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本
金為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請表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本金一千萬元之依據為何?如請求金額有誤,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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