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羅士鳴 即 羅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伍仟零玖拾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陸拾叁萬捌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叁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